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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息工程系关于严肃考风考纪的通知
管理员 2016/06/08

为了规范学生管理,促进校风建设,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, 信息工程系期末考试期间坚决落实学院相关学生考试纪律,坚决打击学生的考试作弊行为,对作弊行为学生严格按照《学生手册》相关规定处理。

现重申《学生手册》中考风考纪的相关制度:


第四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:


  1. 警告;

  2. 严重警告;

  3. 记过;

  4. 留校察看;

  5. 开除学籍。

    第五条 受处分的学生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:

    (一)取消其本学年参加各种评奖、评优资格;

    (二)受记过以上处分的,取消其学位授予资格;

    (三)造成人身伤害或经济损失的,依法赔偿;

    (四)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。

    第六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从轻处分:

    (一)能主动承认错误,如实交待错误事实,检讨深刻,有悔改表现;

    (二)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,并能主动揭发,认错态度好;

    三)违纪后在学习、活动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;

    (四)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。

    第七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,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从重处分:

    (一)拒不承认错误,态度恶劣者;

    (二)故意隐瞒、歪曲、捏造事实,妨碍有关部门(单位)调查者;

    (三)对有关人员恫吓、打击报复

    (四)在校期间二次以上违纪者;

    (五)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;

    (六)伙同校外人员违纪者;

    (七)涉外活动违纪者;

    (八)违纪群体中的组织、策划者;

    (九)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节。

    第十五条 学生在课程考核(含考试、考查、测验等)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为考试违规行为,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:

    (一)未经允许携带有关书籍、笔记等资料,或者草稿纸、答题纸以及计算器、电子辞典、手机、对讲机等辅助器具和通讯工具,至发卷时仍未按要求放到指定位置的或未关闭的,给予警告处分;

    (二)考试开始后,企图偷看他人试卷或交头接耳说话者,经当场口头警告不改者,给予警告处分;

    (三)考试开始后,未经监考人员允许借用或强拿他人的书、笔记、资料、计算器等物品,经当场警告不改者,给予警告处分;

    (四)闭卷考试开始后,学生桌内、座位旁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书、笔记、讲义、复习材料等物品,但尚未抄看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

    (五)闭卷考试开始后,学生利用文具盒、衣物或其他自带用品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笔记、复习材料、纸条,但尚未抄看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

    (六)偷看他人试卷、草稿纸或为他人考试作弊提供便利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

    (七)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却未加拒绝者或未当场报告者,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

    (八)用某种示意、动作互相传递有关考试信息者经教育不改者,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

    (九)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,经当场警告不改者,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

    (十)有其他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,影响考试秩序的,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。

    第十六条 学生在课程考核(含考试、考查、测验等)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为考试作弊行为,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处分:

    (一)闭卷考试开始后,被监考人员发现桌内、座位旁、衣物以及其他用品中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书、笔记、讲义、复习材料等并抄袭者;

    (二)强拿他人试卷或草稿纸者;

    (三)把答卷或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邻座或竖起,为他人提供偷看机会屡教不改者;

    (四)抄袭他人试卷或草稿纸证据确凿者;

    (五)考试中直接或以借用工具书、文具、计算器等方式传接试卷、答卷或纸条者;

    (六)考试中未经允许使用电子辞典、有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作弊且证据确凿者;

    (七)考试过程中,利用上厕所等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、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者;

    (八)其他有违考场规则构成作弊行为者。

    第十七条 学生在课程考核(含考试、考查、测验等)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为严重作弊行为,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:

    (一)由他人代考者;

    (二)替他人考试者;

    (三)第二次考试作弊者;

    (三)组织作弊者;

    (四)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。

    第十八条 盗窃、故意隐匿、毁弃或者破坏试卷、答卷的,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。

    第十九条 以央求、送礼、请客、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高分数、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,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。

    第二十条 考试时作弊未被发现,事后查出者,按本规定相应条款予以处分。

    第二十一条 发布代考、代写论文以及买卖论文等信息的或者有其他扰乱学校教学秩序、损害校风学风行为的,对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,对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。

    第二十二条 涂改、伪造成绩单、签字、印章、推荐信或者其他有关学业、学术水平证明的,根据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。

    请信息工程系全体同学认真阅读上述规定,认真备考,严格遵守考试纪律,不得出现作弊行为!

    信息工程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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